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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雇佣合同

发表时间:2023-05-17

劳动雇佣合同精选。

当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树立起来,合同已经被大家所熟知。是否还在为写合同而头疼呢?经典范文网小编以您的需求为指引制作了这份实用的“劳动雇佣合同”,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劳动雇佣合同 篇1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雇佣合同 篇2

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专职司机兼送货员。

二、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三、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即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到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乙方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六、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七、乙方在职期间内一律不准有私下用车之情形或依公而办私之行为,如有发现一次扣减当月工资200元。

八、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九、乙方经甲方聘用后,乙方找________做为自己的担保人。

十、________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若保证人是自然人,则必须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车子或房子作抵押,保证人自愿对乙方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人民币 __元,每月__日为发薪日,甲方应按时支付工资。

十二、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如换机油、检查轮子等到,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三、甲、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违反,则要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四、乙方应杜绝贪污、侵占公司财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乙方应按公司要求,按时将货物运送达到指定地点。无货所送之时,乙方工作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及保证人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甲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雇佣合同 篇3

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从______点至______点,一周共_____小时。

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_______美元。(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费_______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6.(同上)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劳动雇佣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安置房二期_______项目施工现场做_______职务,在该项目在甲方指定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聘用时间为20xx年2月15日至20xx年2月15日为止,如因工作需要,中途甲方也可以将其另调它处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在聘用施工期间年薪按_____元人民币(包括一切费用在内),平时支出生活费20xx元/月,根据完成工作业绩,有奖、有罚(项目部有明细)剩余款项聘用到期一次付清。

三、甲方职责: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培训,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其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甲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支付生活费,乙方伙食和手机费由甲方提供。

四、乙方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甲方领导,严格执行甲方及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完成分配任务,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按出勤月基本工资70%结算解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关系;

2、因工作失职未按正常操作,未按甲方要求违反甲方制度,给工程质量、安全甲方造成损失的,自愿接受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3、如因工作安排不当,管理不善,致使现场混乱,材料浪费,工期延误,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坚持每天考勤制度,每月出勤不低于28天,如外出必须经过甲方项目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会计、印章、劳务、材料员,因非正常工作操作程序造成损失、失误、错帐的负责全额赔偿;

6、资料员未按正常工作要求进行资料保管,造成资料丢失和损失的,按该份资料价值赔偿。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六、乙方郑重承诺:服从甲方安排,遵守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及薪酬,全心全意为项目部工作。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劳动雇佣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_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_____%支付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______%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______%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劳动雇佣合同 篇6

甲方(雇主):乙方(雇员):

姓名: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联系人: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日期)到(日期)。

(2)试用期

双方约定试用期确定如下(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工作内容:。

(2)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人。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的,应协商同意变更本合同,并在本合同后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协议或依法变更的通知。

(4)乙方工作地点:。

(5)除临时工作或短期学习培训外,甲方需要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方或单位工作、学习和培训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办理。

第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乙方的岗位以:综合工时制度,按年、半年度、季度或定期计算。

第四,劳动报酬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小时工资:元/月;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月。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5)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物价指数,通过双方协商或集体协商,依法确定正常工资增长的具体措施。

(6)甲方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或周)支付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办理。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以有效保护乙方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期间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2)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3)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如甲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乙方有权拒绝,并可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于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终止定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2)除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外,甲方可依法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八、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如乙方认为甲方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先向甲方提出或向甲方工会报告,寻求解决办法。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十、其他需要双方约定的事项

喷嘴方同意的事项:

(1)甲方要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及相关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按甲方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或由相关法律部门要求反赔偿。

(2)乙方工作满半年后,甲方应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一)雇主和雇员经协商同意;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

(十三)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动、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

代表(签名)

劳动雇佣合同 篇7

XX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年,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3.合同期限至于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报告。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_____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后在次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①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

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②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③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1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及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

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8.甲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9.甲方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10.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解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经区级以上医

院证明仍确需住院治疗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4.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或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之修正:

对于本合同之任何修正,只有双方共同签署,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才能生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雇佣合同 篇8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

延伸阅读

保洁雇佣合同1500字


高起点严要求抓质量保安全促进度争一流,合同的违约责任应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究竟该如何拟定好一份合同呢?经典范文网编辑从您的要求出发提供了这份有价值的“保洁雇佣合同”,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保洁雇佣合同 篇1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邮编

员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 乙选择以固定期限形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限为贰年。

即从 20__年09月09日至20__年09月08日止。

第三条: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一条:甲方安排乙方 毛玉梅同志;在 后勤 部门从事 保洁 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随时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条: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随时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服从甲方的管理。

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时间

第一条: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

第二条: 如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的,乙方应当理解和服从。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时给予相应的安排补休。具体根据甲方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资待遇

乙方工资待遇按照具体级别标准执行。

甲方于每月15日发给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自动顺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相关岗位的劳动工具及工作场所;

2、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六、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可调休)。

2、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会考虑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保洁岗位的操作流程及规程,保证安全工作。

3、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有关秘密。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长达半个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应年龄超出上级规定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工的,应当支付该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的工资。

(六)、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每月15日按时发放乙方工资。

(二)、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对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约地点:

保洁雇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内容、时间和待遇

1、乙方负责清扫小区内公共区域道路、卫生间及附属物的清洁卫生。

2、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节假日休息,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甲方负责按每月590元付给乙方作为劳动报酬,按月结算一次。

三、乙方的法律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完成职责内的清洁义务,不得影响甲方及其他商户的正常工作。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的操作规程。

四、甲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防护工具等保证乙方正常作业的设备。

五、其它事项

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保洁雇佣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其他事宜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地点从事清洁工作,遵守指定地点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作好清洁工作。

第五条 甲方每月 日以现金货币或委托银行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 元/月。

甲方对乙方所作的支付是确定的,除此之外不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但甲方另有书面支付证明的除外。

第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各项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相关岗位的劳动工具及工作场所。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办公室统一领导,严格按照值班分工要求,确保责任区内整洁,严格遵守各岗位的操作流程及规程,保证安全工作。

第九条 如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的工资。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洁雇佣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市中医院提供清洁服务并订立本合同。

一、保洁服务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清洁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中医院之日常保洁服务,外墙及屋顶清洗服务室内有偿保洁服务、其它力能所及的服务及虫控消杀服务等;

2、乙方须按照标书内的清洁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中医院提供专业清洁服务;

3、乙方须按照规定之时间及员工人数,安排足够人员为中医院提供专业清洁服务。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监督及检查乙方的工作;

2、负责提供乙方工作所需之水电供应;

3、提供乙方一处或多处共计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之房间存放机器及物料;

4、提供乙方一处或多处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之房间作为乙方员工的更衣间;

5、提供一部电话给予乙方负责人以保持联络、话费自理,电话损坏需赔偿;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员工之表现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7、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的工作,并对不符合标准的地方要求乙方重做;

8、甲方有权进入及抽查乙方所占用之房间;

9、甲方若发现乙方未能提供规定指定之员工人数,甲方有权扣除该缺席员工之当日薪金;

10、甲方若发现乙方在当日未做某些项目或乙方重做后依然低于要求水平,经甲方书面警告后,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该项目收费或按有关比例之收费,并可将此项工作交予第三者执行,涉及之款项差额由乙方负责;

11、甲方有权提出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的日常保洁范围增加时,甲方应及时调整乙方的日常保洁人数,并受本合同约束;

12、在涉及到日常保洁之外的服务时,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甲方有权处理及决定于本合同未定事宜;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保洁用品,包括:工具、清洁剂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可要求乙方进行更换。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安排专业人员管理清洁工作,确保质量;

2、提供给甲方确认的统一制服并佩戴规定的徽章;

3、负责其员工之一切纪律及行为;

4、乙方员工须遵守由甲方订定之制度及规则,并接受甲方培训;

5、由乙方提供日常保洁用具,并将工具清单、所用清洁、保养等溶剂的清单品牌提供给甲方;

6、负责员工各种技能培训、安全、内保、防火和知识教育;

7、负责支付其员工之一切薪金、福利、津贴等;

8、乙方需于工作时间佩戴规定的徽章;

9、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于所负责区域内发现任何设备故障,消防或治安等问题时须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负责医院内废品收集工作,可通知甲方合作单位进行回收、甲、乙双方对等享有废品所得款项;

12、乙方每月首日提供甲方当月清洁安排及员工明细表,列明岗位、姓名、班次及其他甲方指定资料;

13、须于每日上午八时前或甲方其他指定时间,提供当日当值员工及清洁安排资料予以甲方;

14、乙方须于甲方提出要求时提供支援队伍于医院物业驻守及工作,支援队伍人数由甲方规定;

15、应考虑接纳甲方提出的工作技术建议。

四、付款方式

劳务承包费用按月结算,结算程序为:乙方于每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个月服务的结算申请报告,包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含专项清洁项目)及其它增加的服务项目,甲方对此确认后,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的方式支付乙方的清洁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服务过程中,如遇有争议问题,双方应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甲方面提出终止此合约,则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或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个月的服务费。

若乙方清洁服务水平不理想,甲方要求改善之后而情况没有完满解决,甲方有绝对权利单方面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终止合约,再此情况下,甲方不用对乙方做出赔偿。

甲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

联系方式: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联系方式: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洁雇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时间

1,工作内容及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

2,工作时间:乙方岗位实行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规章制度及约定履行劳务协议中的各项义务。

二、服务期限:自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 年 月 日。合同期内如遇项目保洁合同中止(或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到其他项目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如不服从,视为乙方单方面提出中止本合同。

三、服务报酬:保洁员报酬每月工资 元,每月18—20日以现金发放。

四、 在工作期间乙方应注意安全。乙方应遵循文明保洁的有关规定,在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 工作要求和监督检查:

1、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制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调班,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罚款的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2、保洁员如请事假、病假,由其本人另请人员替班,若超过三日视为放弃本工作,休假期间不享受劳动报酬。

3、保洁员必须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甲方经常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乙方应积极采纳甲方在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若乙方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 甲方提供所需用具及工作服,所用工具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使用和管理不当,而损坏或丢失,一律按价赔偿,正常损耗交由甲方备查,以旧换新。

七,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是无偷窃前科、无传染疾病的健康公民;乙方必须遵守超市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中拾到顾客的财物,应及时上缴服务台或防损主管,并登记备案,甲方给予适当奖励。

3、乙方应爱护公物做到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不损坏不浪费。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拿取超市的任何商品或赠品,包括其它物品,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由乙方承担超市方的赔偿及接受甲方和超市方的处罚,视情节轻重交相关部门处罚;在工作期间造成的甲方和超市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或超市方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5、有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关心同事,文明用语,微笑服务,思想品德高尚,工作中积极主动,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禁止不服从安排和与人争吵、顶撞,养成良好的团队精神。

七、其他约定

l、由于乙方无法提供由社保部门所要求的相关有效资料,以及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和个人其他情况。故决定不需要甲方办理社保。

2、乙方如需终止本劳务协议须提前15天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甲方同意后,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日发放乙方辞职前的所有劳务报酬。

3、乙方如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单位制度,甲方可根据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双方劳务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罚。

4、为了便于管理收取乙方工作服管理费 100元,双方协议终止时,乙方退还工作服,甲方退还乙方的服装管理费。

5、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存档,如乙方刻意隐瞒自身特殊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在工作中因身体健康问题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6、乙方如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辞退乙方,并根据业主要求进行赔偿,在乙方未支付赔偿金前,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的劳务报酬,乙方不持任何异议。

7、乙方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甲方可视情况轻重,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务合同。

八、本劳务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之间互不存在任何经济补偿。

九、甲方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单位制度作为本劳务协议附件,一并遵守执行。乙方承诺已看过并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十、乙方己阅甲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日 期: 日 期:

保洁雇佣合同 篇6

甲 方: 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 职务:

乙 方: 性别: 年龄:

根据重庆市委提出的“五个一”工程精神,为巩固国家级卫生县城,加强社区卫生管理,提高社区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务期限: 月,即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社区保洁员的劳务内容

1、背街小巷(即市政物业管理以外的车行道、人行道、梯道、走廊、巷道、绿化带、高边坡等)的清扫保洁;

2、垃圾房(池、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证环卫设施干净和完好无损;

3、环卫公共设施与公共区域牛皮癣的清除;

4、社区保洁员岗位职责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三条 社区保洁员的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保洁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保洁工作,不怕脏不怕累,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3、注重文明礼貌,不得与居民、门店业主及过路行人发生争吵;

4、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避让道路车辆通行,注意冬夏防寒防暑,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5、爱护保洁用具与环卫设施,着保洁专用服装上岗作业;

6、按时上班保洁,不得无故旷工或请假;

7、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接触到的甲方的各类文件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各种信息。

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 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实行区域责任承包制,清扫保洁实行一日两扫。具体清扫时间为:夏季上午9时前、下午17时前,冬季上午10时前,下午17:30分前。

第五条 劳务报酬:710元/月,由甲方根据保洁员月考核情况按月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 日。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社区保洁员岗位职责规定及时提供劳务或者其提供的劳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不支付或减少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六条 乙方提供劳务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必备的劳保服装、保洁用具。劳务期限届满或劳务关系解除后,保洁员离岗时,必须无条件的将保洁用具、劳保服装等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劳务期间,保洁员不得无故旷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须提前向社区负责人请假,请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劳务报酬;若乙方需请人带班,须经社区负责人书面同意,但不得影响责任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八条 保洁员的奖惩办法

1、社区保洁员实行半年评优制,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评为优秀者,奖励人民币200元/人.次。

2、乙方履行工作不称职,按以下标准进行惩罚: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扫任务,每次扣劳务费5元,同日同时出现第二次者,扣劳务费10元;

(2)上班时未着保洁专用服装者,每次扣劳务费5元;不遵守安全作业规定者,每次扣劳务费10元;

(3)责任区域内垃圾房(池、箱)、果皮箱周边不清洁整齐,绿化带内与行道树下有成片或成堆未清扫的白色垃圾或杂草杂物的,每次扣劳务费5元;

(4)向责任区域外清扫,向雨水口、下水道、绿化带、高边坡倾倒垃圾或路面抛洒物不及时清扫者,每次扣劳务费5元。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约定的劳务期限届满。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3、乙方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5、乙方无故缺岗累计三天以上或因保洁不到位受到社区级以上点名批评累计三次以上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6、乙方不愿继续从事保洁工作,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的。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劳务期间,乙方因自身患病或非提供劳务时受伤(含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等费用自理,未能提供劳务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或其他任何补偿。同时,因乙方系临时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自愿同意不要求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保洁雇佣合同 篇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为净化校园环境,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校园部分区域的保洁工作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________等____人担任学校的保洁工作。保洁岗位的设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洁形式为日常保洁,保洁时间为甲方的每个工作日。时间春冬季为________,夏秋季为____________。

3.保洁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洁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常用保洁工具,但不常用的专用保洁工具由乙方自带。

2.甲方应建立保洁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排除保洁区域内的安全隐患,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3.乙方要严格遵守保洁工作操作规程尤其是高空作业和危险区域工作规程,确保劳动安全。

4.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应支付加点工资。加班加点的时间要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条保洁费用

1.保洁费暂定每人每月(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甲方按月支付保洁费用,承包协议生效后,甲方于________支付给乙方。如遇节假日特殊情况,付款时

时间可提前或延顺,但时间必须在_____之内。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按每人每天____元支付,加点工资按每人每小时__元支付。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由________缴纳;其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当按要求履行本保洁合同,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工作人员要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与此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如果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相关纪律和规程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保洁雇佣合同 篇8

市场保洁用工合同用工单位(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保洁单位(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保洁工作范围

保洁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新华市场一楼走廊、地面、摊区内、卫生间。门前台阶。二楼走廊、地面。花鸟鱼市场日常保洁及市场日产垃圾外运。

三、劳务派遣岗位设置与保障范围:

1、保洁工作全部劳动用工由乙方根据工作量自行安排,劳务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务关系。岗位原有的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乙方与上述岗位原有的人员之间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雇用。

2、乙方是上述岗位劳务人员的派遣单位,其与所聘雇用人员依法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用工人员的管理和支付工资。乙方派遣的人员必须胜任该工作岗位要求资质、技术、健康条件和职业准则。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1、有权巡视、检查乙方的保洁和后勤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事宜,随时随地有权提出改进意见。

2、为乙方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和保洁用品库房。

3、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每月按时向乙方支付日常保洁、维修及工具备品等保洁费用的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1、有权制定独立的管理、运行体系及员工的聘用、辞退和薪金发放标准,有权要求甲方对公共设施损坏的物品提出改进意见。

2、根据“全、细、勤、序”的工作原则,制定后勤人员、保洁工作程序,管理条例及各项保洁工作指标,保障甲方环境卫生的整洁有序,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自觉遵守甲方和项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甲方管理部门汇报保洁工作情况,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4、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所有劳务人员之间为劳资关系,均由乙方对其承担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一切与甲方无关。

5、保洁工作用品、材料费用均由甲方全面负责。

6、保洁员应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7、保洁工作时间为每日早6:30—晚17:30,每周三、周日对新华市场进行场地全面清洁。如有特殊活动或工作情况劳务人员需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8、市场遇大型检查,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检查标准完成市场保洁工作。

9、乙方保洁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服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乙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范围:

在合同履行中,乙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或不安全事故等所有意外,以及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合同金额范围:

保洁员的费用实行大包干的方式如下:

1、保洁员每月工资:7人×1200元=8400元。

2、保洁员每月管理费:7人×100元=700元。

3、意外伤害险:7人×50=350元。

4、保洁用品耗材费用:1500元。

合计:10950元。

八、保洁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范围:

乙方应于为第每月30号之前向甲方出具工资表,甲方给予支付现金。

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范围:

1、乙方的保洁没有正常履行相关工作责任,经甲方提出后仍无改进时,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

2、合同履行中,有相关的硬性规定出台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

3、在甲方没有按时履行支付保洁费用时,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4、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5、合同履行期满,合同终止。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进行修改并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7、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保洁雇佣合同 篇9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的与乙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日常清洁管理工作,签订本合同,以之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方: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

承包方:xx洁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办的日常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双方在以下条款中约定。

2、术语解释

第三条:本合同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承包商”指南昌市百世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为甲方的日常清洁保养服务的管理工作。

2、“每月”指公元月历,极由每个月第一天至同月的最后一天。

3、“清洁工”指乙方为开展日常清洁保养服务工作所雇佣的的员工,包括领班和一般清洁工等。

4、“清洁管理费用”指甲方的定期支付给乙方的日常清洁保养服务款项,全部以人民币支付,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3、承办方式和期限

第四条:乙方以自己的人员、机械、工具和物料(特别注明的除外,例如:乙方不提供洗手间卷纸、不提供垃圾车、环卫设施设备、不在本合同范围)。依据合同的规定,承办日常清洁管理工作。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系数等。

第五条: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约,若双方同意续约,需于期满前2个月提出,并签订新合同。

4、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合同的规定对乙方的清洁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现场负责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对乙方合理的工作要求及意见,应予全力支持。

2、免费提供适当场地(工具房)供乙方现场办公和存放清洁工具及清洁物料。

3、无偿提供水、电给乙方使用,且配合正常供应,以便乙方能按照合同的约定顺利进行正常的.清洁保养工作。

4、乙方完成和合约规定的清洁保养工作后,按时支付乙方清洁保养费用。

5、在管理区域内免费提供日常垃圾存放场所(垃圾房或中转站)以便于收集、整理垃圾等待运离垃圾存放地。

6、向乙方提供甲方的的规章制度,便于乙方遵照执行。

7、为乙方免费提供需清洁场所的钥匙,以便乙方工作人员正常出入开展工作。

8、如果发现乙方人员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甲方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9、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卫生宣传手册,教育甲方的管理人员、客户遵守社会公德树立卫生意识,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10、在公共场所适当设置适量的垃圾桶、烟灰盅等环卫设施,并负责保管、维护和完善工作。

11、甲方的负责对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及更换,由于甲方的的基础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保洁问题或安全问题,应由甲方的负责。

12、甲方的免费提供乙方保洁人员的工作午餐。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同甲方的签定的合同进行工作,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具体标准保证清洁保养工作的质量水平、并按期完工。

2、负责提供清洁保养工作的清洁工具物料的采购及费用。

3、教育员工遵守甲方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人员的指示和监督,爱护商场各种设施,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4、甲方的管理人员对乙方保洁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有问题乙方在4小时以内进行整改。

5、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聘用足够员工进行工作,如调整或更换应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并提前知会,同时对员工及清洁保养工作作出完善的管理。

6、乙方所有员工行为准则必须符合甲方的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7、选派一名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监督及组织日常清洁工作,安排一名主管负责不定期检查,经常向甲方的负责人征询意见,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8、乙方聘用人员一般年龄不超过55岁(特殊情况说明允许除外。)

9、乙方在工作中应充分尊重客户,不影响客户,进行清洁工作时应主动避让客户。

10、乙方服务区域如遇上级主管单位参观,以及市、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现场进行参观或考评检查时,甲方的根据情况汇报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突击保洁工作。

11、甲方的与乙方为合同关系。乙方聘用人员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负责发放乙方雇佣员工的薪金、保险、福利,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如发生劳动纠纷,则此纠纷与甲方的无关,由乙方承担此劳动争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2、服从甲方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甲方的完成突击突发性工作。

13、乙方工作人员在离开工作区域时,不得带走不属于个人或乙方公司物品。

14、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绝对不能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属下/分公司或部门除外)。

15、乙方在进场调整期(第一个月)对各项工作组织落实并做好培训工作,从第二个月开始正式考核评分。

5、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为了提供保洁服务质量,合同期內甲方的如需调整工作范围、服务质量及增减承包费用,必须由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乙方在履行合同其间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的只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便可解除合同,甲方的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赔偿:

1、合同期内乙方宣告破产或清盘。

2、在合同期内乙方连续3个月得分在90分以下,经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下月仍未进行有效改善的。

6、损害赔偿和保险责任

第十条:乙方员工在工作中,由于属于乙方的原因而给甲方的造成的伤害、死亡或对财产造成伤害,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7、清洁保养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承办清洁保养服务每月服务费。 为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00元)

保洁员:3名 保安:3名(早班2名,晚班1名)

备注:不含卷纸、洗手液及喷香剂。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每月结算清洁保养服务费一次,乙方进场一个月后,必须将收费通知单递交给甲方的。甲方的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验收记录情况,并结合附件《清洁评分标准》的规定计算上个月的清洁保养服务费用,在第二个月号前以现金形式或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此项工作分月进行。

8、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应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在正常和合理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提供的清洁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经过甲方的书面通知、乙方收到通知次日进行改善。

第十四条: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仍未改善的,甲方的有权要求更换人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给乙方任何补偿。

第十五条: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改善的,甲方的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扣款。

第十六条: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甲方的如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第九条、第十五条、除外)。其它情况须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清洁保养服务管理费作为违约金;同样乙方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的,且需向甲方的支付一个月的清洁保养服务管理费作为违约金。此外,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属下/分公司或部门除外)甲方的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赔偿由此给甲方的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厂家检查,因乙方造成甲方的的扣分、扣款,乙方须承担甲方的的扣款。

9、嘉奖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外宾或甲方的上级主管单位参观,以及市、区、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场进行考评获得优秀成绩及荣誉,甲方的应适当给予乙方200-500元奖励,并优先续约。

10、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青山湖人民法院起诉。

11、函件通知

第二十条:甲方的如有任何关于合同的通知或信件,可以用下列方式交给乙方:

1、送达、当面递交(乙方签名)

2、根据乙方公司注册地址(或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地址)寄交(以挂号信形式寄交)

3、乙方如有任何关于合同的通知书信交给甲方的,也可按照上面方式交给甲方的。

12、附则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或公开本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二十二条:合同内所有条款、标题或注释,必须视为整体,不可只向个别条款、标题或注释作单方面理解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有的责任义务,并愿意遵守合同中各项条款。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改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的 (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负责任/法人: 单位负责人/法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保洁雇佣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合同的宗旨及原则

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对提供日常保洁服务,协商如下:

二、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作业内容及清扫周期以《清洁标准及定期作业指导书》为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保洁用水、电。

3.对乙方保洁质量应及时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4.教育有关人员遵守区内保洁制度,共同维护区内环境,爱护园内设施。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办公用房及办公电话一部(注:电话费由乙方支付)

6.负责协调乙方与园内客户间的关系。

7.负责向乙方提供园内客户有保洁要求的有偿特约服务信息。

8.积极采纳乙方在园内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协助乙方处理有关投诉。

9.甲方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驻现场。

10.甲方有责任代乙方向客户开局有偿特约服务发票和收据(发票和收据由乙方提供)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进驻现场的书面通知后,要积极做好准备,准时进驻现场。

2.乙方在甲方设立作业所。作业所在业务上受乙方和甲方双重领导。

3.认真完成《清洁标准及定期作业指导书》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标准,确保卫生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4.乙方在内服务人员不少于人,非内公共区域内日常保洁工作(如:有偿特约服务)由乙方从公司总部另调人员完成,并保证各项工作质量。

5.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本公司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由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6.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7.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和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月保洁工作总结和下月保洁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8.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供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功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9.乙方在承包的保洁工作范围内,甲方如因保洁工作未达到保洁质量标准,被有关社会职能部门(环卫、城管等)进行处罚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保洁工作中未达到保洁的质量标准(实际上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保洁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口头警告通知,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0.5%——1%.

11.乙方教育员工爱护区内建筑物及室内外各种设施,注意节水节电。

12.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乙方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承担。

14.乙方作业应遵守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如有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15.乙方在作业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

16.乙方为保证施工质量,须根据不同材质,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料和操作方法。

17.乙方负责提供保洁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药剂和客用品(如:大、小垃圾袋、卫生纸、香球、光亮剂、清洁剂等)

五、合同总价

本合同月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六、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现保洁质量问题,以转账支票方式于每月日前(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全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日常保洁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如发现保洁质量问题,甲方按照月保洁费的10%先行扣款,然后双方协商。

2.甲方于每月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向乙方支付代乙方收取客户有偿特约服务费用的%;扣除的%作为甲方应收的管理费。

七、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与提前终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保洁雇佣合同 篇11

甲方: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做好我村道路及聚居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全体村民创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环境。通过村民议事会议定和公开招聘程序,并报村民代表大会批准,现聘用乙方为村环境卫生保洁员。按照议事会确定标准,经过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聘用合同。

一、工作要求

乙方必须保持责任区内全天候整洁卫生,并收集垃圾到指定位置,保洁时间为每天早晨6:00至下午18:30(注:含绿化带、路边杂草清除,道路少量清淤、排水。

乙方负责垃圾清运车的驾驶以及负责维护,垃圾桶以及垃圾站垃圾的清运。

二、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为500元/月;

2、工资根据群众测评按月兑付。测评为一个季度一次,若测评为满意,全额支付工资;若不满意,则责令进行整改直到满意,同时扣除当月工资。

三、工作管理

村两委负责日常管理,对保洁员的出勤及工作状况认真考核登记,每无故缺勤一次扣工资20元,每出现一处问题扣工资20元,每月扣款达到200元以上,次月不再聘用。乡领导小组实行抽查和巡查,作为任用或辞退的重要依据。

若乙方不认真履行职责,按制度保洁,造成环境卫生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甲方有权对其予以扣除工资或辞退处理。

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止,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后自行终止。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劳动就业合同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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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合同(篇1)

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主体不同、依据不同、内容差异、签订时期不同、效力不同等。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联系就是二者是员工不同阶段所签订文书。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依据的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合同法》。

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依法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等到毕业后方可。

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联系: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签订的合同,当毕业生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就无效了。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前阶段,而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可能算是刚毕业的学生在进入社会开始准备工作的阶段需要和单位有一份文书来保证其就业的形式,如果当其有了足够的资格去担任比较正式的职务之后就会和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其中就会包括员工所必须享有的各种待遇。

劳动就业合同(篇2)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

3、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八、其他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劳动就业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职业技术学校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的关系: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就读于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为保证乙方学业完成及今后的发展,减少学生及家长的后顾之忧,拓宽学生毕业后就业渠道,依据甲方和该校的有关协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毕业后继续深造及就业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全日制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甲方组织乙方到大连相关专业用工单位实习。

2、甲方负责为乙方的就业提供安置机会,就业安置率100%,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业安置机会不少于三次(不能取得毕业证书者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______________学校毕业证书;

2、乙方有权放弃甲方提供的就业安置机会,放弃三次就业安置,甲方不再提供就业安排;

3、乙方身体条件要符合用工单位标准。

三、其它

1、协议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日,甲方为乙方完成三次就业安置;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

甲方:_______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就业合同(篇4)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性 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3 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双休工作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的薪酬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八条 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在一个年

度内完成 台公司主营机器的销售任务。二、在一个年度内销售 万 包配套设备的药片。三、每台销售机器平均费用控制在 内,如超出从薪酬中扣除,如有结余,给予奖励。四、乙方工作期间,不得销售其他公司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医院需要,需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行。五、为客户提供后期服务及协助公司应对各种事宜。六、汇报工作进度。

第九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十条 工资及奖励措施

本公司采取按完成任务比例阶梯式给予酬劳模式,如下

1、完成任务100%,即年销售达到 台设备和销售达到 万包药片,给付工资万薪酬。

2、完成任务80%至100%,即年销售达到至 台设备和销售达到 万包至 万包药片之间,按情况给付 万至 万薪酬。

3、完成任务50%至80%,即年销售达到 至 台设备和销售达到万包至 万包药片之间,按情况给付 万至 万薪酬。

4、乙方每月从薪酬先中支付 元,结余部分薪酬的%留作保证金,保证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做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结余部分年终时支付。

第十一条奖励措施:

1、每多销售 台设备及 万包药片,奖励 万元,累进制上不封顶。

2、依据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年终会拿出专门资金,对表现优秀的销售经理进行奖励,最高有10万元的额外现金奖励。

五、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调配或者解除合同事宜。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三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或不能保守与本公司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贵阳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劳动就业合同(篇5)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算不算劳动合同?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医学院毕业生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了裁判。

就业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

个人档案被扣,她起诉医院

冯某系吉林医药学院毕业生,20xx年4月24日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12日,冯某与医院签订了《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其中规定“冯某跟班期满并获得执业资格后,必须在医院连续服务5年以上”“跟班学习期间医院暂不负责冯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

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当月,冯某进入医院工作。20xx年9月冯某参加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之后冯某离开医院。但医院以冯某未达5年服务年项为由,扣留了冯某的个人档案,也未给冯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为劳动合同;《协议》中的上述2条规定无效;判令解除合同,医院归还档案,并赔偿因此给冯某造成的财产损失。

医院辩称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需要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我国医疗规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发放补助。冯某仅在医院进行培训学习,她没有医师资格,不可能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是培训关系。

她和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经审理后分析,医院与冯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裁判的关键。根据原、被告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原、被告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以及冯某在医院的活动看,冯某在医院的管理下协助医师开展工作,虽然也参加各种培训,但主要目的是工作,同时由医院支付工资。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以学习为主抗辩,缺乏证据。

由于冯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从其性质和内容看属于劳动合同。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医院未给冯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违反相关规定,冯某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于法有据。

医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而收取并保管冯某的个人档案资料,因该协议书的解除,医院应当将个人档案资料返还给冯某。冯某主张医院赔偿其财产损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就业合同(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3、甲方根据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工资按双方约定,实行(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月(件、时),其中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就业合同(篇7)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是关乎到是否能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文本,如何利用这一纸合同来保护自己,如何提防其中的一些"陷阱",下面这篇文章,多少可以提醒我们在签定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by 气质冻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掌握劳动相关法规知识的程度不平等,劳动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尤为重要。本文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介绍一些签订劳动合同的经验,供劳动者参考。

1、应签订正式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工作单位时,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劳动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劳动者,而劳动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劳动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应仔细推敲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对单位有利,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只要是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都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只能自己承担苦果。所以,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应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3、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试用期限。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不懂,钻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5、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在这些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类协议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因为这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限制人员原工资的50%,而且竞业限制的年限应当适当,一般不超过三年。如果没有此条款,那么,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6、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培训的约定。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违约及风险抵押金的约定。关于违约责任,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劳动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劳动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劳动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劳动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劳动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8、最后劳动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劳动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

另外,在职场中也要小心提防以下几种"陷阱"合同

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我国《劳动法》只是对劳动合同的原则性、纲领性指导和规范,不可能对每个劳动合同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况且有些合同条款是无法用《劳动法》加以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了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故此,签定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你和公司来说都很重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定格式合同;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劳动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常见于此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常常持此“尚方宝剑”提请仲裁,而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一般与高级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避止条款。因为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在竞业避止的年限内,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避止人员原工资的50%,而且竞业避止的年限应当适当,一般不超过两年。劳动者在签定竞业避止条款应特别注意工资补偿、避止年限、避止范围等,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劳动就业合同(篇8)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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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劳动合同精选


随着更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合同可以最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一份标准的合同应该具备哪些要素?这篇“单方劳动合同”是我们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请收藏!

单方劳动合同(篇1)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单方劳动合同(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方劳动合同(篇3)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医协医院

乙方: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车辆与聘请乙方本人为专职司机。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三、其中试用期为__个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给甲方保管,一直到离职为止。

五、甲方给乙方的租用车辆及薪资待遇:每个月4000元,包括五险一金。发薪日应在每月份10日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支付。

六、车险、保养以及车的正常维护由乙方自行来承担。

七、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办事,准时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觉加班,不讲怨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八、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车辆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负责,本公司概无责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每天对车辆进行保养、擦洗;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绝不带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都由乙方来承担,本公司概无责任。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和经济等损失。

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单方劳动合同(篇4)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

划掉。

8.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9.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件,以明确其权利义务.

10.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

(用人单位全称)

住所 :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单方劳动合同(篇5)

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从政府的附属物转变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成为市场的独立法人组织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劳动关系也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减劳动者;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和技能选择职业或工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足见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若干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难题非常值得探讨。本文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入手,把握劳动法偏重权利保护、限制意思自治的观点,理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思路上的区别,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存在的若干难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补救措施。

主 题 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实体法,程序法,难题,探讨,立法建议

明确界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探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若干难点问题的必要前提。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2]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以及已享受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3]因此《劳动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往往规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位解除权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反面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正因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及利益得失等问题,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所以备受当事人及劳动立法机关的关注。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劳动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规范单方解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共有8 个条文都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要意义及立法的关注程序。

(1)、依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劳动者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一般只是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就辞退而言,各国都予以严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2)、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要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依单方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条件旨在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辞退)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因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既有许可性条件的规定,也有禁止条件的规定。(4)、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即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有过错解除的条件由立法规定,过错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对有过错方具有强制性,并可不经预告就行使即时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如果是有过错方,就应当赔偿劳动者因辞职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有过错方,用人单位辞退可不给予经济补偿。无过错解除即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即时通知,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态度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按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4]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5]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6]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体现的立法意义在于:第一,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7]《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是劳动者根据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8]第二、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是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劳动力资源必须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效能和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求不但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劳动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调整目标来规范。如果立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由,就会促使劳动者积极主动地不但调整劳动力资源的组合方式,不但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善。第三、规定了预告通知程序,从程序上限制劳动者单位单方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滥用,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劳动合同自由是劳动立法的双重任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方面考虑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自愿原则,充分反映了劳动合同制度具有的变动性、流动性的本质特点;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利益,使其有30日的准备和调整的期限利用30日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安排人员,以防止影响生产和经营,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在30日期限内重新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这样就同时兼顾了维护劳动合同自由和维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两个价值目标。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规定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又不致于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所谓“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强制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谓“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将要实行暴力或劳动者的其他损害为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手段。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体活动的自由。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劳动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则与此精神相悖。[9]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依据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依法进行追偿。(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这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

,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未能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出现此类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也称即时辞退。根据我国《劳动法》、《贯彻意见》和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条文说明》)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在具体录用条件不明确是,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数量界限,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判定违纪是不严重时,应当以劳动者在本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累计在内。(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裁定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对依照刑法处以管制者、宣告缓刑者,以及被免予刑事处罚者,虽然立法规定可以辞退,而在实践中,一般都未予辞退。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仍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由,并且,保留其劳动关系更有利本人改造。(5)被劳动教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惩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

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为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为有下列情形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辞退,同时应依《补偿办法》第七条之规给予经济补偿金。(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如果这类客观条件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才出现其他情况,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劳动合同作为合同之债的一种,其履行亦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劳动法》于本条时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的确立,目的在于追求劳动关系上的公平与正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件: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情势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情势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情势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终止之前;情势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具备上述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预告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外,还应依据《补偿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

裁员,即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辞退部分劳动者,以缩减劳动者人数的行为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它是预告辞退和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原因在于经济方面,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因而被称为经济性裁员。[10]市场经济的变化或企业自身经营的经营常使用人单位需要裁减职工。允许用人单位裁员是为了保护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渡过难关,在将来能有一个大的发展。裁员具有不可避免性,但裁员涉及大批劳动者的利益,更涉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立法对企业经济裁员既允许又从严限制。在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被限定为两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间。法律规定这个整顿期间是为了使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扭转亏损局面,在整顿过程中,为了预防破产,缩小开支范围,必然要对剩余劳动力进行裁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根据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基期间

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考虑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的短期内不会改变,目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普遍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短期内大量裁减职工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立法对用人单位因经济性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性裁员须按下列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先向工会和职工进行预先通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考虑工人和工会的意见。预先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职工事先准备,在30日的期限内重新找工作,避免因裁员而失业。其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有员经济补偿办法。再次,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使劳动部门能够有时间对用人单位的裁减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裁员条件或事先未向工会或职工进行通知,劳动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停止实施裁员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最后,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人书。为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人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情况。

对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有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辞退的禁止性条件,大多见诸劳动法典、劳动合同法、劳动标准法、就业保障法、妇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一般只限于劳动者无过错的场合。[1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件,适用于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即是说,具备禁止性条件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过失性原因或经济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之一的,既使是具备禁止性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辞退的禁止性条件规定包括如下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和工伤都是由劳动过程 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由此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负有保障其生活和劳动权的义务,不得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出具证明。(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患病”是指劳动者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负伤”是指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患普遍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以保证劳动者治病疗伤的需要,并在此期限内负有保障其医疗和生活的义务。在医疗期内,即使出现特殊的经营困难,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其医疗期,为3个月至2年,患特殊病的职工在2年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疗期。(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以此作为禁止性条件,旨在充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特殊权益。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妇女在为人类再生产中不可避免或必需的条件,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即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变化万千,在一个法规中很难对未来的所有情况进行预设。从总的趋势来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对于财势雄厚的企业主和其他用人单位更需要保护。所以法律在此作了开放性规定,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基础。[12]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完全出于自身的原因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但反过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起重要作用的劳动者一走,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立法时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规定了提前30日书面预告通知的程序。但在实践中产生的难题在于不同的劳动者的素质不一样,其可替代的程度就不一样,在30日的预告通知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替代者。当今社会已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许多行业和领域的专门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现实情况和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例都证明这一条文的规定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对许多用人单位来讲,30日的预告通知时间的确不够用。

不同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重要程度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以及掌握现代管理经验的高级人才是现代企业获取竞争优势,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只规定了30日的预告通知期,很不合理,也很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高级人才的可替代程度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用人单位很难在30日内物色到适当的替代者。要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30日预告通知时间不够的难题,应通过立法针对不同的人才和岗位的不同情况来考虑延长或缩短单方解除的预告期限。对于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提前三个月或半年时间以书面形成向用人单位预告通知,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替代人选,避免因保护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讲,笼统规定30日预告通知时间又显得太长,不便于普通劳动者及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可以考虑将预告通知时间缩短至10日或者15日即可。

另外,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劳动(雇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单方提前预告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单方解除。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却并无此种限定,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⒀如果我们暂时不能修改劳动法达到国际劳动立法的这种水平,是否可以考虑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长短来界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通知时间也应相对延长;反之,则可以相对缩短预告通知时间。这样,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条款才对劳动者来说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事由方可解除。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并无此种限定,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把无条件的一般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却没有相应地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构成无理解雇,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只要履行了预告通知程序即可平等的现象。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现象。因为立法时授权不平等,必然导致操作性差,也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只对用人单位人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则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劳动者可依单方意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有何尊严可言?公允何在?从许多劳动争议的案例来看,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法》第十一条的授权不平等现象作了限制,但这种以合同形式来限制法律的权利,不能用合同来限制,而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

我国《劳动法》把无条件的一般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地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限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不能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来单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应该同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和保障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许多学者提出修正劳动法授权不平等的现象,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不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的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14]

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一般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这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进行限制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限制从理论上讲和从法律上讲都是违法的,法律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用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而只能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是劳动者出于真实的意思表达自愿放弃单方一般解除权,只要不是出于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此项“弃权条款”,法律应确认其效力,而没有必要加以限制。通过签订“弃权条款”,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者求得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弃权条款”的约定对于促进劳动者关心用人单位,增强责任感,对于用人单位消除疑虑,增加培训投入,合理扩大再生产都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在就业时的选择余地很小,处于被动的地位。劳动者会因为迫于就业的压力或签约的经验不足而盲目接受一些于已不利的“弃权条款”,或被迫接受“弃权条款”。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的一般解除权与“弃权条款”之间存在激烈的冲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还是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较为妥当。因为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能过合同的形式来加以限制,从理论上讲的确违法,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劳动法与民法的思路是不同的,劳动法偏重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保护,对意思自治是采取限制的态度。且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民事合同,而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生存,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弃权条款”,只能委曲求全地予以认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处于附属的地位,谈何与用人单位协商?更谈不上对劳动者权利的偏重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弃权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出现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以合同的形式又来加以限制,“弃权条款”从理论上讲是违法的,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通过健全社会劳动保障体制来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减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另一方面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作用,防止用人单位控制权的膨胀,体现劳动法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偏重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是涉及用人单位对依法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和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依据这一法律依据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而辞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就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也基本上是依上述条件进行裁决的。这样就造成了立法上的冲突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手续,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它不以得到用单位的同意为条件和前提,这就是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依法行使一般解除权辞职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从表面上看与一般合同违约行为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是有本质区别的。劳动者依法辞职,这种合同约定期限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法律

允许的,是合法的“违约”行为,而一般合同违约则为非法行为。将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简单地直接与劳动者依法辞职的“违约行为”相混同的观点,是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相悖离的。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我国建立劳动者能合理流动及促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的新型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果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可全面追究依法辞职的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则《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辞职权)仅仅成为书面上的权利宣言。一方面法律规定一般解除权,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行使一般解除权不得违约。这种立法上的疏忽造成实践中的无所适从和操作性差。

承认可全面追究劳动者依法辞职行为的“违约责任”的后果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相关条款来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劳动者必须以高昂的代价才能换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实际上仅成为书面的权利。

另外,如果确认可全面追究劳动者依法辞职的“违约责任”,则依法辞职与自动离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如此就混同了劳动者依法辞职和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不合理,也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必须通过立法解决这一立法上的冲突,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才能得以实现。劳动者依法辞职所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不应承担约定违约金的责任。[15]这一点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完善。

劳动关系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实中劳动关系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业约定而引发劳动争议较为常见和严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商业秘密的保护遂成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的话题。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保护商业秘密与宪法、劳动法赋予的基本利相冲突。如何正确处理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值得探讨。

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文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16]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它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任何一项先进实用的技术,只有在采取了必要的保密防泄措施后,才可以成为真正的商业秘密,才能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17]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企业尤为重要。在世界各国,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而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很大,有的劳动者掌握或了解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或资料,如果不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劳动者就可能带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跳槽”,可能擅自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截留用人单位的利益。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和《反不正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以契约形式签订有关保密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约定保密义务者,既可能是与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者,也可能是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约定保密期未满者。如果劳动合同为保守商业秘密而约定禁止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也属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对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若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至关重要,现代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知识,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人才是现代企业获取竞争优势,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市场经济的竞争,说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一个掌握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的高级人才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流失,将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有时甚至会让企业倒闭破产。通过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形式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禁止问题达成协议,若出现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人才单方解除合同而泄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别的企业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依劳动合同中约定俗成的保密条款,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既掌握了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又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二者很难区别,这就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困难。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许多争议和纠纷中,劳动者都提出:我掌握的信息归我自己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是其多年积累的结果,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如果将这些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势必会侵害职工或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是为法律所禁止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划出区分一般知识、经验、技能与商业秘密的界限?[18]如何将劳动者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术从商业秘密中独立出来?可以先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了,此外的技能和知识就是一般的知识和技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这一定义包含了所有生产领域(工、农、牧)和商业流通领里的未经公平的经营信息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为公众所悉,即该信息具有秘密性,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且处于秘密状态。二、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三、具有新颖性,不能是同行业中现成的普通的信息。四、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能

在工业或商业活动中使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效果,实现其经济上的价值。五、经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必须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垄断性。商业秘密是事实独占,而不是法律独占,因具有秘密性特征,主要依靠“保密”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可能是单一主体,也可能是共同主体。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属的确很难。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和商业秘密的权属。

商业秘密不同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是法律独占,靠法律、法规来保护;而商业秘密是事实独占,只能靠保密来保护。世界各国立法中都只能通过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条规定劳动合同中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约定,但对如何约定及用人单位是否要因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支付代价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普遍。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信息行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更为常见,但因我国《劳动法》对此规定较为原则,实践操作时遇到许多困难,为此劳动部在[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其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自己劳动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应履行的劳动义务之一。但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的条款,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代价时,原来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否还有效?如何确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遵守保密条款的代价?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达到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这一目的,是以限制甚至是牺牲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择业自主权为代价的。

当代社会各行各业的专业化分工日趋细密,劳动者如果离职后受到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和限制,在约定的特定期间内不能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去另谋他职,就可能会处于工作无着落、生活无来源的失业状态。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业条款时,必须以经济补偿作为代价来“购买”和“换取”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业的承诺和行为,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地位,只约定要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而用人单位不以相应的代价让劳动者享受权利,这种只有要求而没有代价的约定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就业权、择业自主权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权的基本构成部分。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和用人单位支付代价的履行,应贯彻用人单位支付代价在先原则。也即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在支付了相应代价后,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既不肯支付代价又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约定,则该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能生效。用人单位若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就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无权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损害赔偿。涉及补偿的代价究竟如何确定很有争议,如何确定代价的确很难。有的人认为应按劳动者原来在用人单位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代价;有的认为应根据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秘密约定代价。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只能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应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从协商和谈判中去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法律、法规只能规定代价的下限,而不宜对此作具体规定。也即是说,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约定获得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用于补偿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代价不应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不同的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的价值不同,具体的代价数额和计算办法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虽然从理论上可以说得清楚,但实践上却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1)什么是商业秘密,其范围很难界定;(2)虽然约定了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再就业,并向新的用人单位披露有关商业秘密,原用人单位无法知晓;(3)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离职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使用,从表象根本无法观察出来。解决上述问题单位除约定保密条款以外,还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竞业禁止限制协议,谋求彻底保护商业秘密。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而择业自由和合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才生存权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条款是对宪法、劳动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所以法院司法监督中,对竞业禁止合同采取非常态度,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竞业禁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呢?我认为应从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衡量。所谓合法性是指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所谓合理性是指合同约定对受限制的离职劳动者加以限制的用人单位双方都应公平合理;只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才能构成有效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竞争禁止条款应当符合下述标准:(1)适用竞业禁止条款约定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搞“两个凡是”,即“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行插手。”[20]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保护对象的标准,应该主要支持社会标准,即以同行业竞争企业的眼光,来判断有关信息是否重要的商业秘密。[21](2)竞业禁止条款约定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标准的、使合同有效的可保利益。(3)竞业禁止条款适用的主体应有明确的界定,对临时工和普通劳动者不应限制,而只能适用于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秘书人员等掌握或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4)应明确约定离职职工不得与原用人单位竞争行为的合理领域。(5)应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间。我国劳动部、国家科委有关通知、意见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6)应明确约定离职职工在何地域范围不得与原用人单位竞争。(7)应明确约定在竞业禁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符合上述标准的竞业禁止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保密条款的约定很有必要。保密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

内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范围(即在多长时间内保密),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人月,用人单位有权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补偿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内容。实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其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经济补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它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22]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生存权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权、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非所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违纪违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经济补偿。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视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问题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即时辞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随时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值得探讨。我国《劳动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是个难题。

根据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根据此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颁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这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有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法规的规定虽然补充了劳动法的不足之处,但只是界定了克扣工资的情形,仍不能完全解决难题。

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三种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上看,除在试用期限内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两种情形均是因用人单位的严重过错和违约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如说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立法精神,这种情况理应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社会义务。因为即时辞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约或有严重错误在先,而劳动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即时辞职在后,从追究违约责任和过错误责任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要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应通过立法途径来完善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原则和标准,弥被立法的立足,减少劳动争议。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外,关于房改房的处理问题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问题。

“部分产权”的房屋即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国家房改政策而在用人单位购得的60%产权的房屋。由于是依政策规定而取得的部分产权,在买卖、转让、互换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在物业管理方面大多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若劳动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后,涉及此类房改房的处理问题有待规范。劳动者离职后,若要求继续购买剩余的40%产权,取得完全的房屋产权,是否能按用人单位的在职工享受的“

福利价格”购买?若不能按“福利价格”购买,又依何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因已取得60%产权,故完全有资格,购买剩余40%的产权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至于所谓“福利价格”的政策因是国家房改政策规定的,离职后的劳动者如在新的工作单位未参加房改,应享受在职职工的同样待遇。劳动者离职后,若不需要原用人单位住房,则可由用人单位按原购房价款原价收回60%的产权。劳动者若已将房改房进行互换的,则应考虑互换房住房住户的利益和处理意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条院1999年3月17日制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应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出资购得完全产权房改房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若已出资按房改政策价格购买取得用人单位分配住房的完全产权,则是此房改房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除居住外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借和互换。但依原房改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改房的结构、外型或扩大面积而影响相邻房屋。且劳动者应就水电、房屋维修、卫生、安全等物业管理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此外,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分配的住房若没有参加房改而购得部分或完全产权,则属于承租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用人单位可随时要求劳动者腾退承租的住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房改房引起的纠纷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内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23]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这一原因性条款可以看出,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的具体体现。同时,《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共对必须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雇工人数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日本规定为10人以上,法国规定为不少于20人,新加坡规定为10人。以上,我国法律则没有对哪些用人单位应当或不应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作出条件上的具体规定,是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负有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如果私营企业只雇用一个人,是不是也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很难回答。

关于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世界各国立法都作列举式规定,且内容较全面,便于用人单位操作。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九章雇用规则的规定将内部规章列举为以下十个方面的内部:一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两组以上的工作轮班时间及有关换班的事项;二、工资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止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项;三、有关退职的事项;四、与规定退职津贴、分红、最低工资等有关的事项;五、与规定工人负担膳费、工作用品及其它开支有关的事项;六、与规定安全及卫生规则有关的事项;七、与规定职业训练有关的事项;八、与规定事故补偿、非因工负伤和疾病的救济有关的事项;九、与规定奖惩办法、奖惩的种类及程度有关的事项;十、在上列各项之外,与适用于该企业全体工人的规定有关的事项。[24]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的内规章制度的内容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列举,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据此理解,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范围相当广泛,凡属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的事项,均为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这种以原则性条款概括的内容相当广泛,只是不便于用人单位具体操作,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若用人单位不履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关于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探讨。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理论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但从现在许多此类劳动争议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是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值得探讨。

合同必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单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成为合同的内容,而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其表达和阐述的是用人单位一方的意思,这种情况下的内部规章制度因不符合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只有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已由用人单位制定且向劳动者出示,经劳动者认可并表示同意遵守,且注明是合同附件的内部规章制度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的其它内容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性质上和法律后果看,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一旦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而达成合意,且内容合法,就成为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未经双方合意达成,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只是用人单位单方的意思表示,除要求在内容上不违法以外,还应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制约,同时履行一定的制定程序才能取得法律效力。劳动者如违反了成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违反一般内部规章制度则只承担该规章制度本身规定的违章责任。

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指其具有被他人遵守和被争议处理机构作为争议的依据而直接运用的效力。[25]内部规章制度符合下述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内部规章制度的内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内部和范围;三、内部规章制度的内部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四、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必须合法,即制定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的权力机构或者权力机构授权的部门;五、内部规章制度须经公布程序;六、内部规章制度须以正式文件规定;七、国有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具备上述条件,用人单位的内容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3、关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内容规章制度程度认定的探讨。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但由于立法时的不完善,条文中对“严重”未作界定和解释。违纪违规到什么样才算是“严重”:才可以即时辞退?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应从立法的角度对“严重”的程度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避免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裁决的标准不一

致等现象。另外,《劳动法》对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违规而解除合同未作程序上的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把握。即时辞退是带惩罚性解除合同,在法律定性上不属于处分。体现在程序上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根据法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违规职工需经批评教育无效,才能辞退。也就是说即时辞退的前提是劳动者违法乱纪、违规严重,经批评教育后,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才能即时辞退。批评教育的形式怎样把握未作具体规定,而劳动部对批评教育的解释又太苛刻,要求是特定的事,而不是泛泛的批评教育,实践中严格做到有一定的难度。

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严重违纪、违规”范围和标准未作明文规定。因为生产经营特点及性质不同,可能同一违纪行为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后果程度不一样,所以法律对严重违纪行为不宜作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需要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因劳动者在工作中懈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较难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懈怠大多是因为主观原因而产生,不能界定为属“不能胜任工作”的内涵未。从立法的本意来看,“不能胜任工作”应以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为限,常指劳动者因技术能力、体质情况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足以胜任工作。而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懈怠行为是因劳动者主观原因而造成的,能否将劳动者工作懈怠情形作为过失性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之一值得探讨。首先,劳动者工作懈怠与严重违纪、违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观性原因相同,即都是因主观过失原因造成的。其次,劳动者工作懈怠的后果也同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利益减少。既然工作懈怠也是过失性原因所致,且同样会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为什么不能将其具体列举为过失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之一呢?笔者认为可以通立法将劳动者工作懈怠的情形列为过失性辞退的适用范围之例。

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作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劳动法》第三十条综合了上述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更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单个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因此需要寻求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工会的监督保护。工会在劳动法中的意义特别重大,可以说如果没有工会,就不会有劳动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广大劳动者仍然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不同于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关系中的工人,有权通过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团体-工会来参与国家管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工会独立性是指工会是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服从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但不是党和政府的一个部门或附属机构,基层工会和单位行政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28]在西方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没有政治目的,也不得参政、议政,其政治倾向性只是针对劳资关系、针对雇主。而在我国,工会是政治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倡工会参政、议政,政治功能明显,工会的“官化现象”较为严重,人们把工会视为政府的机构部分,虽然规定了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但工会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工会的独立性问题不解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就很落实。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但不能成为党的附属组织。其次,要使工会独立于政府。工会要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有自己的经费,人员安排由工会自己负责,而不能成为政府的一个下属组织部门。最后,要使工会独立于企业行政。工会不能成为企业行政管理的分支机构和组织部分。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适当或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并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防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工会组织角色必须换才能真正发挥出工会的维权作用。现在最大的难题在于用人单位内部缺乏劳资抗衡的机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领导人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导派的,工会组织的经费来源受制于用人单位,很难发挥真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应通过立法充分开拓、发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的维权作用。把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重视听取工会的意见。

我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没有具体规定违约责任的追究,《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因缺乏此类条文规定而大打折扣,使得工会对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能行力。应通过立法修正这一立法缺陷,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从法律上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突破,可试行工会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办法来确保工会为劳动者说话,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在用人单位内部形成劳资抗衡的机制。

1、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无时效限制问题探讨。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此条文的规定,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无须提前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随时”怎样理解?即时辞职有无时效限制?这对于在试用期内的情形不是问题,但对于另外两种情形则是个难题。因为即时辞职是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代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将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所以立法一般只限于试用期内或在用人单位有违约或严重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随时辞职。“随时”二字界定的时间范围太宽了,实践中能以准把握。假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严重错误和违约行为时,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等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急

单方劳动合同(篇6)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法律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比如上文中的赔偿。小编在此希望各位劳动者都能学法、懂法,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才能捍卫自己的权益。

单方劳动合同(篇7)

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我发现,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面食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事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我所熟悉的浦东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来看,这些企业都是所谓的“万人”大厂,这几年,搞资产重组,为了能轻装上阵,就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由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被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英法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磨千岁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合同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地位,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老子抗衡机制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劳动合同(篇8)

现实生活中,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回答是肯定的。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因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一些规定,下面就将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做一个简要阐述。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解答,希望上述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您好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方劳动合同(篇9)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二)司法实践应确认一般解除权的“弃权条款”的效力归于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三)区分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四)适当授予用人单位以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单方劳动合同(篇10)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 ________条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一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雇佣合同范本集锦9篇


随着当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在多种场合里都会被提到,签订合同使商务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经过收集,小编整理了雇佣合同范本集锦9篇,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雇佣合同范本 篇1

聘任方(甲方):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受聘方(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同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以期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前提

1、乙方受聘于甲方不违反其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协议。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执照、证件或资格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维持。如有不实,甲方可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5、乙方应当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本协议之时,与其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无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如有隐瞒,甲方可凭乙方提供重大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依法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乙方任职限制

1、依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____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a,执行期满未逾________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乙方具有上述规定情形而隐瞒不予以说明,被甲方聘任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甲方可依法立即解除乙方的职务,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当返还已从甲方实际取得的全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聘任期限聘用期为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乙方的报酬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为年薪、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年薪为人民币万元,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由甲方财务部门根据甲方有关薪酬制度并结合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核算,核算后上报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同意与否

五、工作任务、工作职责

1、甲方根据公司需要,聘任乙方从事 。

2、乙方应全面协助公司总经理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主持总经理交办的生产和管理事务,对总经理负责。

3、乙方工作职责由方岗位责任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乙方须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保持严谨的工作风格和勤勉的工作态度,恰当且如实履行其工作职责。

4、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尊重甲方企业文化,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5、乙方不得在受聘期间从事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别的企业或单位兼职。

6、乙方离开职后,不得从事直接有损甲方利益的职业或活动。

六、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方面

1、甲、乙双方约定实行标准工作制,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2、乙方享受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安排以及乙方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乙方为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或自己制定的工作目标而自行加班的,不作加班处理。

七、“商业及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1、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包括甲方和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人事、对外投资等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商业及技术秘密”(及载体)的有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法律规定应披露的情形以外)向他方及公司员工披露或加以利用。不仅如此,乙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及防止下属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若乙方纵容、暗示、指使属下转移、擅自保存、泄露“商业及技术秘密”,视同乙方违约;

3、当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后,乙方须承诺遵守“商业及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八、“同业竞争限制”条款甲乙双方解除(含实际解除)合同关系后两年内,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同业竞争限制行为,否则,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1、乙方不得在甲方认定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或单位任职、兼职;

2、乙方不得投资组建甲方认定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和单位;

3、乙方不得教唆或其它方式说服甲方员工加入同行竞争的企业和单位;

4、乙方不得直接和间接对甲方客户销售或提供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与服务;

5、甲方认定产生同业竞争的其它行为。

九、“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乙方因为履行本职工作或利用甲方工作条件、资金等产生的任何技术、管理成果、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承诺保护归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甲方被授权使用的他人所有知识产权。

十、乙方的忠实义务以及禁止义务

1、乙方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甲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并以最大诚信切实履行协议所载明的合同义务。

2、乙方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乙方在对外业务中,收受的回扣、商业礼品应当在接受后____日内一律上缴甲方并说明具体情况,否则视为乙方侵占公司财物,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构成犯罪的,由此引起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由乙方本人承担。

3、乙方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股东会(股东)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股东会(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公司所有。

4、乙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

一、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可由甲乙双中的作何一方提出,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一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营私舞弊、严重失职,并在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严重违反甲方所订规章制度,并在甲方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甲方提供虚假简历、学历证明资料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数发放工资且超过发放时间两个月;

(2)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工作的。

4、本合同到期,或虽未到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可以解除。十

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为辅 ;

2、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和竞争限制条款应承担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小写: ),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十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聘任方(盖章): 受聘方(签字

雇佣合同范本 篇2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电话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甲方因承包电厂

项目需要临时雇佣乙方天帮助进行收尾工作,具体自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乙方就甲方承接的项目工程事宜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如下短期劳务服务:

1、对项目前期遗留问题进行检查;

2、对项目前期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

3、设备的调试;

三、劳务报酬的支付

1、自乙方到达项目地点后第二日开始,甲方按照200元/日向乙方支付劳务费,雇佣期满后一次性按实际天数结算。

2、乙方就其取得的报酬向甲方出具劳务费发票。乙方取得的收入如涉税款由乙方承担(甲方从乙方实际结算的劳务支出中扣除)。

3、乙方为题述项目提供劳务支出的交通费由甲方凭票实报实销(原则上乙方出差应乘火车,如特殊原因需乘坐飞机,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

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为项目垫资购买材料,最终款项在雇用期满时经甲方核实后,凭票给乙方报销。

除本条1、3、4项约定之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补助或报销任何费用或花费。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向甲方及甲方总经理汇报;

2、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行为的,甲方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未支付的劳务费用不予支付。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就项目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总经理报告。

2、乙方有权就甲方项目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3、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勤勉尽职;

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到项目现场,每日以邮件方式向甲方汇报项目情况,劳务期结束时乙方应就项目情况向甲方总经理出具书面详细报告;

5、乙方保证其为甲方提供短期劳务服务已经其用人单位同意,其各项保险关系由其用人单位缴纳,不会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不必要的诉讼或仲裁风险。

6、乙方保证其目前身体情况能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劳务内容。

7、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对其履行本协议期间知悉的甲方及相关合作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未被公开披露的重大决策、经营策略、财务资料及其他工作资料或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并不得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个人或经济组织谋取利益或作他用。

8、乙方不得利用各种媒介(包括网络或其他任何媒介)发布、刊登、编造、散布任何有损于甲方及公司领导、员工声誉和形象的任何信息;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及公司领导和员工的行为;

9、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无权向甲方要求支付劳务费,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15日通知对方。

协议解除后三日内,乙方必须与甲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交出所有项目材料。

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八、其他约定

(建议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九、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

十、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十一、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

雇佣合同范本 篇3

临时雇佣协议书

甲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文化程度: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业务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临时雇佣协议书》。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的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三、乙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资格证,身体健康。

四、雇佣费用:

雇佣费用实行按日结算按月支付,雇佣费用为每日元

五、甲方的义务

1、给乙方提供必要的雇佣条件。

2、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雇佣费用。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管理和教育。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甲方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3、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4、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须提供近三个月的身体健康证明。若乙方提供的健康证明存在虚假或涂改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且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同时,甲方保留追溯乙方的权利。

7、乙方在协议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协议期限未届满且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剩余未支付的雇佣费用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本协议解除或期满不再续签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不再支付乙方剩余报酬。

七、临时雇佣协议终止、解除的条件:

1、协议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雇佣协议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临时雇佣协议:

(1)在工作中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

(3)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连续矿工5天,一个月内累计矿工7天,一年累计矿工10天;

(5)请病假、事假超过一个月的;

(6)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人身事故的;

(8)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等,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道德品质差,损害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甲方需要裁减人员的;

(12)乙方体检报告存在虚假或涂改;

(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临时雇佣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临时雇佣协议书约定,连续超过三个月未支付雇佣费用或提供雇佣条件的。

八、违反该临时雇佣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该临时雇佣协议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的应当赔偿甲方招录、培训等各种费用。

九、其它需约定的事项:

1、协议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该雇佣关系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双方产生争议时,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若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用人单位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未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任何对协议及协议组成文件内容的变更均无效;任何对甲方权利、费用的放弃行为均无效(减轻甲方义务、费用的行为除外)。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满后失效。

甲方:乙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原件、必要的岗位证书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签订日期:年月日

雇佣合同范本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装载机司机。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在雇佣期间,若因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的任何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三、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给甲方保管,一直到离职为止。

四、甲方给乙方的薪资待遇:乙方受聘期间的报酬为:月工资元,发薪日应在下月份15日支付。

五、甲方车辆的保养以及车的正常维护由甲方来承担。

六、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准时上班,按照甲方的需要,自觉加班,不讲怨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七、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车辆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每天对车辆进行保养、擦洗;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绝不带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都由乙方来承担,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九、乙方必须按照装载机的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操作,如因违规操作造成乙方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工作范围之外,如果乙方外出,发生的任何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工作期间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和经济等损失。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雇佣合同范本 篇5

甲方(雇佣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雇佣关系自然终止。

2、雇佣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雇佣合同。

3、签订雇佣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_________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雇佣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雇佣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_____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雇佣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四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七条病假和事假

1、乙方请病假,须凭甲方指定的医生证明,乙方在一个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_________天,工资按照_________%发给;超过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权解除雇佣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_________%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公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_________天:超过_________天,将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_________天,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雇佣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雇佣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雇佣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雇佣合同即自行终止。在雇佣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雇佣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雇佣合同自行终止。

4、经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雇佣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佣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雇佣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雇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雇佣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雇佣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雇佣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雇佣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雇佣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雇佣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违反和解除雇佣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雇佣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雇佣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雇佣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雇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雇佣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雇佣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雇佣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雇佣合同的,应按不满雇佣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雇佣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雇佣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雇佣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雇佣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先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雇佣合同范本 篇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司机,驾驶C照机动车。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随时对车辆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为车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该车辆的使用、安全及保养。

为明确责任、控制费用,特签订本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1. 乙方试用期:一个月,工资20xx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400/月,每月10号领取上月工资(所有津贴均已含在基本工资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早上7点30分上班,晚上下班不定时,一般在18点以后下班;节假日按公司规定休息。

3. 每月通讯费报销额度为50元/月,午餐报销标准为10元/餐(单独驾驶)。

4.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调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 车辆的使用保管。

① 乙方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每日对车打扫清洁卫生(下雨天除外),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安好,消除安全隐患。

② 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应主动协助对方、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解决,并在维修车辆前写书面说明。

③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

④ 乙方若因闯红灯、酒后驾驶、超速、无证驾驶造成责任事故,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⑤ 除④条件以外的违章造成的经济处罚,每月罚款金额在200元以内的部分(含200元)由乙方支付(从工资中扣除),罚款金额超出200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6. 未经公司批准,乙方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使用。如因此造成的各种问题均有乙方负担。

7. 签订本协议,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给甲方存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一年。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雇佣合同范本 篇7

劳务雇佣协议书

劳务雇佣协议书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协议书》如下: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协议。如协议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协议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协议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协议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协议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协议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六)本协议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岗位职责书》;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劳务雇佣协议书

劳务雇佣协议书

雇佣合同范本 篇8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到担任工作。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1、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乙方享受的劳务费用:___元/月;支付时间每月___日;

2、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以银行代发形式支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双方就结束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不予服从的同时也没能与甲方达成和解的;

4、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标准的;

5、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条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已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继续缴纳(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并保证不会因此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合同期间各类医疗费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负担,停工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诉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3、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

(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工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3)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工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雇工为雇佣人提供的是劳务,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

(4)在雇工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工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另一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雇佣合同范本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到担任工作。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1、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享受的劳务费用:____元/月;支付时间每月日;

2、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以银行代发形式支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双方就结束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在不予服从的同时也没能与甲方达成和解的;

4、乙方提供的劳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标准的;

5、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条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已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继续缴纳(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并保证不会因此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合同期间各类医疗费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负担,停工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诉其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3、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