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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告

发表时间:2023-10-25

企业财务报告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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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告【篇1】

*****************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报告管理,确保公司系统财务报告按照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编制、确保公司系统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四川省**公司财务快报管理办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注协《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注协《1101 号—财务报表的审计目标和一般原则》、中注协《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制定。

第三条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本单位的上级机构提供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本单位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上级机构做出经济决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供电局,各县级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内部控制是本单位管理层为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公司的各种管理规章等的遵守,而由本单位管理层、本单位所有员工共同设计和执行的各种业务管理流程、办法。

第六条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规范应使本单位的财务报告满足如下要求:

(一)本单位各类业务活动和事项的相关要求

1、发生,本单位报送财务报告所记录的各类业务活动(如大修项目的施工结算、电费的据实回收)均真实发生。

2、完整性,本单位报送财务报告均应完整的记录和反映了本单位会计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业务和事项,无遗漏。

3、准确性,本单位报送财务报告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准确的记录和反映了本单位会计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4、截至,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均反映于正确的财务报告期间,无提前或滞后确认的情况。

5、分类,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业务和事项均正确的反映在财务报告具体的报表项目

(二)本单位财务报告相关报表项目的要求

1、存在,本单位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与资产、负债有关的项目确实存在,且与实相符。

2、权利和义务,本单位财务报告反映的资产确实由本单位拥有或控制、反映的负债确实应由本单位偿还,与此无关的不应反映在本单位的财务报告内。

3、完整性,本单位的资产、负债均已完整的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帐外资产或帐外负债。

4、计价和分摊,本单位的资产、负债均以恰当的金额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与之相关的分摊和调整已恰当记录。

5、分类和可理解性,本单位的财务信息已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恰当的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达清楚、分析透彻。

第七条各单位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并应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满足上述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由以下要素构成:(1)控制环境,(2)风险评估过程,(3)信息系统与沟通,(4)控制活动,(5)对内部控制的监督。

第十条鉴于公司FMIS系统已顺利实施,并在省公司系统内处于前列,公司的业务、财务已经一体化。因此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已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而是由公司所有员工共同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各单位负责人)均应秉承诚信和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并应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不报假帐、不做假帐”,加强财经法律法规和省公司、**公司各种财务制度、办法的学习,不违法、违规,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各单位应识别这些风险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风险。可能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仅限于: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公司管理要求的变化,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应确保这些变化在及时的传达到所有的员工,确定和控制其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影响。

2、新员工的加入,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应确保新员工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新财务人员加入时,应加强培训、积极引导,确保不对本单位财务报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新信息系统的升级、更换或对原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应确保公司相关员工了解、熟悉、掌握新系统、新变化,避免对财务报告造成不利影响。

4、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售电量连年新增,基建大量投入,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及时的进行评价、变更,杜绝因由于公司业务发展引发相关内部控制滞后、失效而造成的财务报告错报、舞弊。

5、新的会计准则,公司系统将在2008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各单位应未雨绸缪、早作准备,避免其对财务报告产生不适应的状况。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FMIS系统)是用以记录各单位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资产、负债所履行的经营管理责任的记录。鉴于目前业务、财务一体化,公司财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做好以下沟通:

1,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结束物资付款、28日前结束各类报销业务的财务报账。2,各供电局应于每月月底的前两天晚上8时前,将财务报告传递至**公司,并应确保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出纳岗位应予每月月底的前两天中午12时前,完成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清理工作,确保帐实、帐帐相符。

4,电费管理岗位应予每月月底的前两天中午12时前,完成对本单位电费(含售电收入、购电费)核算,并应同营销部(电费管理中心)及时沟通、认真核对,确保无差错。

5,固定资产、物资、工程核算岗位应予每月月底的前两天中午12时前,完成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物资、工程的相关核算工作,并同本单位实物管理部门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沟通,核对,确保帐实、帐帐相符,于及时不存在较大误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每月底对本月财务报告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有效的内部沟通,每月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特别重大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以达到相关的内部控制目标,确保本单位财务报告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效的控制活动包括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所面临风险的变化,及时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变更,以满足公司实际情况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完善负有监督职责,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可靠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每月财务报告的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规和单位制度要求,做好财务报告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报告工作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如人员更换,需及时通知上一级单位。

第三章财务报表编制对舞弊的考虑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公司2007财务工作要点》所确立的风险导向的财务工作原则,进行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所面临的影响财务报表的各种错报和舞弊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应对,并应做相应的记录、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特别重大的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财务报告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将对各单位财务报告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核各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务报告。

(二)考核各单位财务报告数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考核各单位财务报告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及重大财务事项是否及时上报等。

(四)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否对本单位所面临的影响财务报表的各种错报和舞弊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应对,是否做相应的记录、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特别重大的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否于每月底对本月财务报告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有效的内部沟通,每月是否形成会议记录,是否由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特别重大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公司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对财务报告报送不及时、信息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负责督导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执

企业财务报告【篇2】

公司财务报告范文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1.1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股份公司的半中期财务报告应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报。并按如下要求提供说明:(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其审计过程中对公司会计报表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审计后会计报表与审计前会计报表有重大差异的,应说明上述审计调整的原因及审计调整对原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说明书的影响,如有必要,应重新撰写财务状况说明书。(2)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及否定意见报告的,应及时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原因,并重新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财务报告。1.2 财务会计报告的体系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1.2.1 会计报表

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其它附表。1.2.2 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4)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6)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7)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9)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1.2.3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1)经营情况说明;(2)利润完成情况;(3)资金周转情况;(4)预算执行情况;(5)经营相对值指标评价(6)经营的主要风险

(7)其它影响公司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说明。

企业财务报告【篇3】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

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

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

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参考文献  

1、 2刘燕  法律界与会计界分歧窨在哪里,注册会计师通讯, 1998;7、30  

3、4、6、蔡文海  中国证券期诈屡禁不止的成因。信报财经月刊,1999;11、23  

5、李若山   我国会计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  会计研究,1999;6、18  

7、国内首例不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期诈案有结果  中国经济时报, 1999-5-4  

8、南方周末,1999-1-8

企业财务报告【篇4】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意见,提交给与会代表,供大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自从上市以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年,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我公司财务报告编制没有重大影响。财政部新制定或修订的准则以及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与中国石油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为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字[1998]14号)进行了修订。从~年7月1日起实施。与原准则相比,新修订的准则改变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与股利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准则将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视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作为流动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新修订的准则对该事项不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股利处理方法的改变对我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结构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按照新修订准则,中国准则下对股利的处理方法与国际准则下的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减少了报表转换调整事项,但仍存在的细微差异是,中国准则下需要将该类股利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下单独进行列示,国际准则下只是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针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于2002年10月9日和~年3月17日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一)》(财会[2002]18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财会[~]10号)文件,做出了明确解答,在我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需要关注的是:

1、因更新改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原则

地区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应严格区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界限,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二是各地区公司不要随意改变经更新改造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这在去年的决算会上已经明确。

2、无形资产摊销日期的确定原则以及价值摊销的核算方法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一规定与固定资产开始、停止计提折旧的时间点不同;二是购置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产品等,必须在取得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规定年限摊销,而不是投入使用时再摊销。

自用的无形资产,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摊销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地区公司对与存续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地区公司与存续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应收其他企业的应收款项一样,应在充分协商并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按照个别确认法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程序确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4、股权转让收益的时间确认

地区公司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地区公司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地区公司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因此,地区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事宜应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地区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地区公司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借方差额,与原规定相同,即按规定的期限摊销,减少当期投资收益;(2)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贷方差额,要求直接将全部

差额一次性记入资本公积,即直接增加权益,不再确认投资收益。请大家注意,新规定与原规定完全不同,原规定是通过分期摊销增加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地区公司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请涉及到此业务的地区公司予以重视。

地区公司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本规定发布之后,地区公司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违约补偿收入确认时间

地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收有关方面的违约补偿收入,应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收入的定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地区公司并能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违约补偿收入应在得到违约方的确认或认可,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地区公司,且能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在没有取得违约方的认可,也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之前,不得确认为一项资产,也不得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7、外购软件的核算

地区公司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和单独购买的软件,均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除上述规定外,解答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存货跌价准备的转销和结转、关联交易、合并报表、承诺事项等的处理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体系,该解答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一部分,请各地区公司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三)财政部和股份公司对对外捐赠的有关规定

~年3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95号),对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涉及到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原则和要求、类型和对象、范围、内部管理程序、财务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自~年5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的规定,股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石油财字[~]114号),对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对外捐赠的程序、纳税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要求,请各地区公司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四)财政部将出台的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发展变化

除上述内容外,近两年来,财政部先后颁布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列报》、《终止经营》、《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等五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将在适当时间发布实施。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近期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从~年起,“国际会计准则(IAS)”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主要变化有:新发布了《解释公告第32号—无形资产:网站成本》,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取代原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发布了第一个冠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初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协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目前,IAS(IFRS)与GAAp(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国际上两套最具有影响力的会计准则,2002年10月29日,这两套准则的制定机构IASB和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承诺在~年前共同制定“适用于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财务报告的高质量、可比的会计准则”。从现在看来,两者协同的基础是IASB的原则导向。这标志着会计准则国际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并使全球资本市场适用相同的会计准则成为可能。应该说,这个统一的会计准则将成为真正的国际准则,成为国际财会人员共同的语言。众所周知,会计准则的变化将导致不同的利益结果,会计准则也能给公司创造价值,因此,我们要充分研究好会计准则、运用好会计准则,为公司价值最大化服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会计政策

除上述新准则和相关规定对我公司会计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外,今年我公司会计政策总体上遵照一贯性原则。有变化的和需要大家注意的有:

1、预提费用

为了规范预提费用的核算,总部下发了《关于下发“预提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油财字[~]216号)文件,对预提费用的核算范围、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允许采用待摊和预提的方式。对于跨期进行的大修理,从报告月开始,在大修理期间内,于每月月末,根据预算及工程主管部门确认的修理工作量,确认、计量修理费用,计入预提费用科目,进入相应成本费用;大修理结束,及时结算,并进行抵冲;对固定资产一般性维护修理,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月损益。”地区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已发生的修理项目及时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月末,当修理工作没有结束,或修理工作已完成,但尚没有进行费用结算的,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或工程部门联系,取得修理发生的工作量清单,并根据全年的修理计划或合同金额,计算应计提的修理费用(暂估)。修理费用依据财产的使用部门,确定列支渠道。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预提费用的核算工作,不得出现无合理确认、计量依据,随意预提成本、费用的现象。

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若地区公司发生的大修费用已经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扣除。

2、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总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油财字[2002]442号)文件,对股份公司减值准备的提取原则、内容和有关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各地区公司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做好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各地区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一定要充分、合理,既不能提取秘密准备,一次性多提、滥提减值准备,为日后利润埋下伏笔;也不能在资产确实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不提、少提减值准备,以达到实现利润和考核的目的;更不能对与已无实物形态的资产通过采用计提减值的方式来规避资产管理责任,这些做法都是滥用会计政策,恶意造假行为。

在实务中,地区公司应参照“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来确认、计量固定资产,如加油站的减值准备。

资产非正常报废、减值准备的提取核销,未经总部审批,不得自行处置。

3、资产重估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和美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对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性解释,股份公司决定对13家炼化地区公司的生产装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年6月30日。评估对象为列入资产分类表第四大类的全部炼油装置和化工装置。

对于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第37和38段对重估价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成立后新建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直接增加股东权益,评估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对于1999年6.30已经评估(原估)的资产,分4种情况进行处理:(1)原估增值的,重估也增值的,计入股东权益;(2)原估增值的,重估减值的,先冲减原估增值计入股东权益的部分,如有余额再计入当期损益;(3)原估减值的,重估也减值的,计入当期损益;(4)原估减值的,重估增值的,先将原估减值计入损益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有余额再计入权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这次重估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因此,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4条第2款的规定,各地区公司还必须再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的规定,来确认上述全部炼油装置和化工装置是否可能已经减值,即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来确认。

根据现行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持续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结果无须进行会计处理。但在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同样需要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实质上与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致。因此无论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下,还是在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下,此次评估结果只能作为确认资产减值的参考因素,但绝不能直接用来确认资产减值,这一点希望大家务必高度重视。

13家炼化地区公司资产评估后,中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折旧将出现较大差异,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两套资产系统来计算折旧,以确保两个准则下折旧数额的准确性。

4、固定资产

对于使用安保基金、技术开发费购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明确如下:按照股份公司2000决算工作会议的精神,使用返还的安保基金、技术开发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一次性计提累计折旧,对于这类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如果这部分资金返还用于某些项目建设并发生项目在建的情况时,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将来该项在建工程转资时,同时仍应按照其中使用返还的安保基金、技术开发费的金额,一次性计提累计折旧。

5、合并报表

按照股份公司合并报表会计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权益性资本,或可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今年大连西太平洋石化公司、中油和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但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编制合并报表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抵销内部未实现利润,规范运作,并保持一贯性,不得随意调整合并口径,并按2002年决算的要求上报母公司报表。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对于资产归属于集团公司、由股份公司代管的庆阳石化、宁夏大元等炼化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从今年起,先由股份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再转报集团公司。

6、坏账核销

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债务重组和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油财字[2002]29号)的有关规定,作好坏账核销工作。对于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形成时间在1999年以前,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且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欠款,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各地区公司可视坏账做核销处理,但应同时报股份公司清欠办备案。

7、工资提取及福利费支出

各地区公司在提取工资总额时,不得出现计划外提取现象发生,并合理控制进度,避免同期对比波动异常。对国际准则下的外雇工所发生的劳务费应列入到损益表的员工工资及福利费支出项目。不能将应列入福利费的支出在成本费用核算,并且福利费支出不得出现赤字。

8、干井核销及费用化

在干井核销及费用化处理问题上,要求各油田公司按季度进行单井分析,也可根据历史资料确认一个成功率,根据这个成功率将本期探井支出及时予以资本化和费用化。

三、科学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

1、重视确认、计量工作

国际惯例中的会计是一个包括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组成的完整系统。长期以来我们财务人员一直

比较重视“记录”和“报告”这二个环节,而对确认和计量工作重视不够,使会计人员对生产经营、市场销售缺乏了解。这是我们会计核算的薄弱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客观上要求会计人员对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全过程进行控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1998年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若干会计准则,包括了会计的计量、确认等过去认为是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股份公司成立以后,我们一直强调财务管理的职能应当从核算向管理分析、决策支持转变,财务会计集中核算为这种转变提供了可能。这大大加强了会计的确认、计量工作,完全符合新制度新准则的要求。

几年来,我们的计量、确认工作有所加强,但仍需提高。个别地区公司日常对当期资产、负债和损益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确认、计量、核算不及时,而主要集中在年底进行处理,如油气开发支出、探井等未严格按照实际工程进度确认已发生的支出,造成资产不实、成本变动异常,各月度损益波动不合理。各地区公司对会计事项应及时进行确认和计量。

2、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范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

各地区公司应加快结算进度,控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增长。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地区公司支付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要严格区分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核算范围,属于预付账款核算的工程款、材料款等不应列入其他应收款。

3、及时签认内部购销及往来账款

各地区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产品劳务购销及往来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179号)文件精神及决算会议要求,在认真做好内部购销及往来对账签认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内部购销及往来报表。板块间的产品互供价格,没有总部的批文,不能人为地调整。

购销及往来双方应密切配合,认真核对购销产品所属板块及数量、金额,严禁串板块填报。各单位应在确保金额无误的同时,严格核对购销产品数量,避免因数量差异导致价格异常波动,对于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的,应说明原因。为保证账表一致,双方要负责任地签认。同时,各单位要将经双方单位签认的《股份公司内部单位购销签认单》和《股份公司内部单位往来签认单》整理留存,以备查证。

同时,各地区公司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包括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往来款项的核对工作。

4、存货管理和成本结转方法应保持一致

各地区公司应全面进行存货清查,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金额较大的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存货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产成品存货数量、金额必须与计划部门核对,出现差额应说明原因,要求产、购、销、存平衡。半成品的价格确认必须要符合一贯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改变存货成本结转方法,我们发现个别地区公司在完成预算指标的情况下,为减轻下的生产经营压力,随意改变存货成本结转方法,多结转存货成本记入当期损益,造成存货金额不实,利润虚减。如果根据客观情况,确需调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的,必须报经总部批准。

5、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资

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还未进行竣工决算的资产,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核算。各地区公司要加强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办理转资手续。转资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理,规范使用有关会计科目,特别是在建工程用料是否及时入账,炼化地区公司在建工程用料进项税转出问题等要及早清理,以提高资产核算的准确性。

同时,地区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认真落实固定资产盘点,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变价处理手续,并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合。

6、规范销售公司批发零售业务核算

为规范炼油销售业务核算,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股份公司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批发零售业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油财字[~]217号),要求对炼油销售业务类型中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实行分开核算,分别填报损益及成本费用类报表,完成账务系统与报表系统的一体化。

7、规范成本、费用核算

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关于下发“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油财字[2001]第407号)规定进行成本核算,不得根据预算预提、摊销各项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要在发生时及时确认,不得提前、推迟或随意调整各项支出的核算项目;必须严格划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的界限,不得随意改变列支渠道;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采用预提、待摊的方法,由开工期间的生产成本负担,不得计入停工损失,也不得计入当月生产成本后转入销售成本和存货成本。

8、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核算

对于关联交易的核算,除去年决算规定的以外,今年强调:对同一存续企业的往来挂账,必须认真签认,不得应收应付同时挂账。各地区公司关联交易应抓紧结算,尽可能降低预提费用余额,预提费用的计提和待摊费用的摊销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要根据业务性质分明细项目核算关联交易,不得一笔计入管理费用“其他”项。

根据各月度财务报表审核、普华现场审计和审计部门的经验,部分地区公司由于关联交易签订滞后等原因,造成关联交易等核算时出现按预算、计划或历史经验计量入账的不规范现象。希望各地区公司加强与存续企业的沟通协调,加快协议的签订进度,避免因协

企业财务报告【篇5】

在受查处的上市公司中,虚构交易,虚增销售收人、其他收益,或者虚增资产等舞弊案约占40%。常见造假手段包括虚构销售对象、填制假入库单、假成本 计算 单、假的发票、假出库单等。被称为舞弊现象代表的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 金融 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下面是对近两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科龙公司舞弊案的分析:20科龙营业收入仅43.8亿元,但,,分别达到了48.8亿,61.7亿,84.36亿。用对比分析法计算营业收入增长率,三年平均每年增长率为30%左右,与年相比,科龙20营业收入增加了40.6亿,同比增长93%,。在家电行业步履维艰之际,如此惊人的高增长率,实在是一个舞弊的信号。后经证监会的调查,认定科龙对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的4亿多元虚假收入,科龙销售给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的产品,在次年又退回给了科龙。这种大规模的退货并不是市场行为,而是科龙为了虚增销售收入而为的账面游戏。货就在仓库中,并未售出,办理退货手续只是完成此前的虚假销售。

1.2会计“摆弄”

(1)混淆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边界。例如,金路公司在年报中,以多计资本化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3415.17万元,同时,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为金路公司19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在股权投资核算上做手脚。例如,8月,张家界公司以2160万元从香港一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有关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公司将这笔款全部计入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63万元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则虚增了利润。(3)随意确认收入、成本和费用或打收入确认的时间差。例如纵横国际,根据公司2001年12月底的自查盘点资料,仅在产品成本一项,就存在潜亏8555万元。(4)虚拟资产挂账。例如纵横国际,固定资产中职工宿舍计873万元于19以前参加房改却一直未作账务处理,压缩机270万元已销售而挂账未作处理。

掩饰交易或事项的常见作假手段有对于重大事项(诉讼、委托理财、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担保事项等)隐瞒或推迟披露。在2001年遭处罚的上市公司中,不披露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有十几家,约占总数的15%。

(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不当。例如,在计提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比例上,ST实达是0.5%,而同行业的长城电脑和湘计算机都是5%,仅此一项ST实达就少计当期管理费用约720万元。(2)变更资产减值准备比例。例如,国电南自变更了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比例,将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由5%降到1%,1-2年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由6%降为3%,但在其总额达42200万元的应收账款中一年以内的占69.47%,1-2年的占21.24%,从而增加利润14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1.6%。(3)冲回上年计提。例如,通辽化工2001年报显示,除了当期坏账准备增加了2325074.85元外,存货跌价准备减少了1199330.00元,长期减值准备冲回了255000.00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冲回了5152866.82元,因此当年利润增加4282121.97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76%。